25 民法規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下列關於《善意第三人》之敘述,
何者為正確?
(A)只限於與相對人有繼承關係的善意第三人
(B)只限於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的善意第三人
(C)包括法律行為及事實行為的善意第三人
(D)包括法律行為、侵權行為及事實行為的一切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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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122), C(381), D(515), E(1) #143679
統計: A(34), B(1122), C(381), D(515), E(1) #143679
詳解 (共 5 筆)
#1539167
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
事實的分類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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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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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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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狀態
→法律事實
| | →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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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之行為
| | →法律行為
社會上的事實| | |
社會上的事實| | |
| →表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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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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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事實
事件:人之出生、死亡、不當得利、混同、繼承之開始、天然孳息之分離、物之出產等
狀態:生死不明、年齡、心神喪失、時間之經過
事實行為:無主物先占、遺失物拾得、埋藏物發現、加工、無因管理
法律行為:買賣契約、移轉物之所有權的行為、設定抵押之行為、拋棄
準法律行為:催告、宥恕
非法律事實:好意施惠關係
法律行為之意義: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發生私法上效果的法律事實。
準法律行為之意義:雖為表示行為的一種,但非基於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而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效力之行為。又可以分為「觀念通知」、「意思通知」、「感情表示」
http://angelo-li.blogspot.tw/2013/01/blog-post_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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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7411
隨便亂猜
意思表示為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事實行為本身並不生法效果,當然不會有善意第三人的問題
侵權....我還真想不到有什麼情況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對抗善意第三人才會扯到侵權的問題
拿實際例子來說,甲今天表面上將A物賣給乙,但實際上兩人說好了只是暫時將A物寄放在乙那,此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買賣契約無效。但如果乙把A物賣給善意的丙,甲當然不能對丙主張因為甲與乙的買賣契約無效所以要求返還A物。
到這裡大家應該都懂,這種例子考古題也很常見
然後今天如果乙對丙的買賣契約改成事實行為....?侵權行為...?
例子根本就舉不出來阿,本來所謂善意第三人最常聽到的就是買賣、代理等等,不知道要怎麼套用到這兩種情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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