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非民法相鄰關係之規定內容?
(A)通行、侵入
(B)排水、用水
(C)地界、地標
(D)根枝、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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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165), C(1247), D(411), E(4) #143665

詳解 (共 3 筆)

#113382


民法相鄰關係:

1.鄰地損害的防免

2.排水及用水關係

3.鄰地利用ex:管線安設、袋地通行

4.侵入他人土地ex:人or氣響

5.越界建築

6.越界竹木枝根及果實自落鄰地

至於地界及界標,是無實體爭執下,在民事訴訟強制調解而簡易訴訟並可請求法院裁判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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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17
引用 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6cartic86.aspx

一、意義

相鄰關係者,乃民法為調和鄰接不動產之利用,而就其所有人權利義務關係。

二、規範目的及內容

(一)土地相鄰,其權利之行使彼此互有影響,若各所有人皆得主張自由使用、收益、處 分其所有物,並排斥他人之干涉,勢必造成衝突,因此必須在一定範圍內加以規範,以保障土地之充分利用。

(二)必須考量土地所有人自由行使其權利是否具有值得保護之利益,並衡酌鄰地所有人 是否有得干預他人所有權範疇之優勢利益,進而為合理而必要之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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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12
想知道+1c是錯在哪裡? 地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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