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各級政府間若為解決財政運作爭議或衝突,進而在國會設置調解委員會,此類作法可稱為何種途徑?
(A)行政途徑
(B)立法途徑
(C)政黨途徑
(D)司法途徑
統計: A(1031), B(2436), C(214), D(574), E(0) #1668407
詳解 (共 7 筆)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傅德瑞克森(H. G. Frederickson)從下列五個途徑來分析公共性:
(一)多元主義途徑:
公共即「利益團體」。現代多元主義的誕生,基本上是對民族國家主權觀念的集體意識所產生的反動。該途徑認為民主社會的發展僅有政制設計的分立與制衡或制度的分化,只能達成「保障的機制」,若能再配合社會的多元,才可帶來「發展的利益」。
(二)公共選擇途徑:
公共即「理性的選擇者」。這種自利的假定所提供的公共觀點,正如同消費者的偏好在市場中的運作一般,強調每個人的利益雖有不同,但是公共的行動卻是被激勵的個人彼此互動的結果。
(三)立法途徑:
公共即「民意代表」。現代的民主政府在實務上大多採取代議民主而非直接民主。公眾授權於國會、市議會來依其目的行動,所以,它們幾被視為在公共行政的公共中最具正當性的代言者,而行政人員則被期盼會在立法者所創設的機構中行事,並遵行其所通過的法律。
(四)服務提供途徑:
公共即「受惠者」。所謂受惠者就是基層官僚所服務的個人或團體。換言之,基層官僚被期待成為其受惠者的倡導者,運用他們的技能、學養與知識,以確保其受惠者能享有最好的待遇。再者,基層官僚亦應發揮利他性的貢獻,而將受惠者的需求給予最為優先的考量。
(五)公民意識途徑:
公共即「公民」。所謂公民是指具有知識又肯參與公共事務之人民。在改革年代,不僅需要具有學養、功績選才之文官,也需要能積極參與公共事務,並了解憲法的仕紳階級。這樣的公民觀點所追求的不僅是一己之私利,也同時追求了公共利益。
轉載整理自三民輔考(對!這題有看過有分就對了......)
77條→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這是政治途徑吧
傅德瑞克森-立法途徑
民眾授權-國會,市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