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勞動基準法對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勞工繼續工作八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B)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C)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調休外,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D)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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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 B(66), C(47), D(92), E(0) #2436215

詳解 (共 5 筆)

#4237012
勞基法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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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0055
Q12.有關勞動基準法對於工作時間、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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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1855
勞動基準法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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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5068
勞動基準法§35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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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0875
X(A)勞工繼續工作八小時,至少應有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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