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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2 環評審查機關對於重大開發案件所為「有條件的通過」,觀其所謂「條件」之內容則是列舉各項開發單位須於開發區域周邊植樹、須把綠帶加寬或加長污水放流管的長度……等要求,其性質應該是屬於下列何種附款?
(A)期限
(B)條件
(C)負擔
(D)廢止權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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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陳固醇 (2013/04/10)
Q1.就負擔而言,其乃是屬於獨立形成之行政處分,但僅是依附在該授益處分之上。 例如:准許外國人居留,但不得在台就業之限制。  其准許外國人居留本已是對該外國人之授益處分,  然卻後面又增添了不得在台就業之負擔處分。  若該外國人不服,可針對該負擔處分進行行政爭訟。所以依附在授益處分上的負擔處分,屬於獨立的行政處分。Q2.就附條件與負擔的區別.....看完整詳解
12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7/06/04)

“所為有條件的通過”,代表已經通過該處分,僅在附加上負擔。

“並非”是等這些條件成就後才發生效力之停止條件。

13F
shetsuco58 國三下 (2021/04/03)

請教各位先進,附負擔與附解除條件如何分辨?兩種都是已生效但條件達成就會失效,除了是否可以打行政訴訟以外,有其他方式可以辨別嗎?

14F
國考就是場騙局 大一上 (2021/06/05)

回樓上,負擔的部分,例如主管機關同意某甲開餐廳而給予執照,但要求甲必須加裝油煙處理設備,甲這時已經由拿到執照,但實際上還未加裝處理設備,如果未來甲仍未裝,那麼主管機關就可以撤銷甲的執照,簡單說負擔對於處分相對人是「先享受後付出」的概念。另外,負擔通說上認為可以對其獨立提起救濟。

而解除條件是使行政處分效力發生,繫於將來不確定是否發生的事實,例如主管機關准許某外籍看護居留,但附加必須受雇於特定雇主的條件,這時一定要先受雇於特定雇主,主關機關才會核發許可證明,若未來該看護離職,或者未受雇於特定雇主,那麼居留的許可就會失效,解除條件對於處分相對人而言,屬於「先付出後享受」的概念。另外,通說認為條件不可與行政處分分割,也就是不能對條件單獨提起救濟。

12 環評審查機關對於重大開發案件所為「有條件的通過」,觀其所謂「條件」之內容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