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繳交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團費,參加乙旅行社舉辦之日本東京 4 日 之半自助旅遊團。乙安排團進團出之來回機票旅程,並提供抵達東京第一 天之交通接駁與四星級膳宿,以及返國前至某特約商店之購物行程。下列 何者錯誤?
(A)如因乙之疏失致甲延誤 1 日抵達東京,甲就其旅程耽延之時間浪費,得 向乙請求不超過 5 千元之賠償金額
(B)旅遊開始前,甲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變更而改由其朋友參加旅遊
(C)甲在乙安排之特約商店買到贋品,甲得於 1 個月內請求乙協助其處理
(D)乙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交通接駁與膳宿旅館之給付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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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 B(558), C(91), D(21), E(0) #309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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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A) 第 514-8 條因可歸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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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4-4 條 (第三人參加旅遊)

I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II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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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繳交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團費,參加乙旅行社舉辦之日本東京 4 日之半自助旅遊團。乙安排團進團出之來回機票旅程,並提供抵達東京第一 天之交通接駁與四星級膳宿,以及返國前至某特約商店之購物行程。下列何者錯誤?

(A) 如因乙之疏失致甲延誤 1 日抵達東京,甲就其旅程耽延之時間浪費,得向乙請求不超過 5 千元之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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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514-8 條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20000/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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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旅遊開始前,甲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變更而改由其朋友參加旅遊

民法第 514-4 條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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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在乙安排之特約商店買到贋品,甲得於 1 個月內請求乙協助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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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514-11 條
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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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乙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交通接駁與膳宿旅館之給付內容

民法第 514-5 條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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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1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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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 514-8 條 因可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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