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子女稱姓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收養以書面為之者,養子女應從收養者之姓
(B)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法院得依父母他方請求為子女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C)子女之從姓,於該子女出生登記前,因父母約定不成者,得聲請法院 決定
(D)養子女實際上冠以本姓,已影響收養關係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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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552), C(175), D(10), E(0) #3092829
統計: A(71), B(552), C(175), D(10), E(0) #3092829
詳解 (共 3 筆)
#6169503
(A) 收養以書面為之者,養子女應從收養者之姓
(B) 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法院得依父母他方請求為子女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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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8 條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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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C) 子女之從姓,於該子女出生登記前,因父母約定不成者,得聲請法院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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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D) 養子女實際上冠以本姓,已影響收養關係之成立
- 33 年上字第 1180 號
- 養子從收養者之姓為收養關係成立後之效果,並非收養關係成立之 要件,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在實際上冠以本姓,其收養關係在法 律上亦非當然因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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