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6歲,與父母共同郊外踏青,甲捕捉蝴蝶一隻,該蝴蝶應屬於何人所有?
(A)甲
(B)甲之父母
(C)甲與父母共有
(D)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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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18), B(336), C(159), D(520), E(1) #156955

詳解 (共 10 筆)

#494765
蝴蝶是無主物吧,應該沒有刻誰的名字...撿貝殼,撿被丟棄的東西都是民法--無主物先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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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881
因為無主物先占是屬於事實行為~~不以有能力行為為必要~~~
若有錯誤請不吝指正^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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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217

☆民法

 

802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本條所有權變動之法律夜所由生者係因本條之規定,並非占有人內部效果意思,故其所規定之占有無主之動產是屬事實行為,故無行為能力人得透過本條之規定, 取得物主物之所有權。

依題示~六歲的甲於郊外捕捉蝴蝶之行為,該當「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之無主物先占要件,且其無行為能力無礙於無主物先占此等事實行為之作成,故依民法802條之規定,甲得取得蝴蝶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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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08
只有人才有法,動物之間沒有法律,對法律而言皆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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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0666
無主物先占或是遺失物之拾得(事實行為)
(共 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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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75
硬要說你也可以說是大自然的。

但法律規定無主物先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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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113
所以『6歲』是煙霧彈...我以為要考慮有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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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208
有可能是保育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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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2317

關於動保法

所以看到穿山甲記得不能碰喔

頂多大叫ㄟX穿山甲ㄟ 這可以養嗎


行為人如果違法「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因此導致野生動物死亡時,刑度就提高到二年,罰金也提高為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法院並可沒收野生動物,而所謂「騷擾」的意思是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去干擾野生動物的行為。至於「虐待」的意思是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野生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的行為。


行為人如果違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依法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而所謂「獵捕」的意思是指以藥品、獵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捕取或捕殺野生動物的行為。


行為人如果違法騷擾、虐待、獵捕、宰殺的對象是「一般類」野生動物的話,那麼依所違反的是未在主管機關劃定區、垂釣區獵捕,還是未攜帶許可證或是在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等不同情況,可由行政主管機關科處或六萬元到三十萬元間的罰鍰,或科處五萬元到二十五萬元的罰鍰或科處二萬元到十萬元間的罰鍰或科處一萬元到五萬元的罰鍰,行政主管機關並可「沒入」野生動物後或公開放生或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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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675
什麼??抓到蝴蝶是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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