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縣(市)長之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應如何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內政部解除其職務
(B)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C)上級主管機關應停止其職務,並派員代行其職權
(D)上級主管機關應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將其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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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2), B(1087), C(272), D(41), E(0) #2332921

詳解 (共 6 筆)

#4085793

地方制度法84條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
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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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6679

第五章  附 則

第84條(地方行政首長適用之法律)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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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6941
第 23 條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
(共 1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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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5172

公務員服務法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

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

公務人員俸給法

相關中央法令

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員工給與事項

成立財團法人

村(里)承受日據時期之財產,或人民捐助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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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條(地方首長及議員代表解除職權、職務之情形1)


﹝1﹞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六、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有本法所定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之情事者。
  十、依其他法律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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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 容易跟79條 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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