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考生持國立大學畢業證書報名參加國家考試,該畢業證書對辦理考試機關之拘束力,係屬下列何者?
(A)形式存續力
(B)構成要件效力
(C)執行力
(D)確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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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694), C(3), D(108), E(0) #3663965
統計: A(66), B(694), C(3), D(108), E(0) #3663965
詳解 (共 3 筆)
#7052951
存續力: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即屬於行政處分存續力之明文規定。
形式存續力:係就人民而言,指人民無法再經由行政行政爭訟救濟程序爭執行政處分之效力。此種對於人民產生之拘束效力,又稱「不可爭力」或「不可撤銷性」。
實質存續力:係指行政處分之內容,對於其相對人、利害關係人與原處分機關具有拘束之效力,不得任意否認其效力而予以廢棄之。
構成要件效力:係指行政處分之存在及內容對其他行政機關或法院之拘束效力。其發生之始點於行政處分有效成立後即有之,但無效的行政處分由於自始不生效力,自不會發生構成要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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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效力:係指行政處分事實及理由之部分,對於其他行政機關或法院之拘束力。
執行力:係指行政處分之義務人,於處分生效時未 履行處分所載之內容或義務時,行政機關得自力強制執行,毋庸待行 政救濟程序後始能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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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5798
在行政法學中,行政處分一旦作成並生效,就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力。這些概念對於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與國家行政的運作至關重要。
解析:
1. 形式存續力:又被稱為「不可爭力」。
定義:指行政處分在法定救濟期間(如訴願期間 30 日)屆滿後,或救濟程序終結(如法院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再提起爭訟,該行政處分即告確定。
定義:指行政處分在法定救濟期間(如訴願期間 30 日)屆滿後,或救濟程序終結(如法院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再提起爭訟,該行政處分即告確定。
核心功能: 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即便行政處分可能有瑕疵,只要不是「顯然無效」,一旦過了救濟期,人民就必須接受該處分的約束。
2. 構成要件效力:
定義: 指一個行政處分生效後,其所形成的法律狀態,其他行政機關或法院在處理不同案件時,必須將該處分視為「既成的法律事實」,作為其自身決定的基礎(前提)。
範例:建管機關核發了「建築執照」。當地檢署調查該建築是否違建時,必須尊重該執照的效力。只要執照未被撤銷,其他機關就不能逕自認定該建築為非法。
目的:維護行政權內部的統一性與公信力。
範例:建管機關核發了「建築執照」。當地檢署調查該建築是否違建時,必須尊重該執照的效力。只要執照未被撤銷,其他機關就不能逕自認定該建築為非法。
目的:維護行政權內部的統一性與公信力。
3. 執行力 :
行政處分與一般民事契約最大的不同點在於其具備「自力執行性」。
定義: 當行政處分下達了「命當事人履行義務」(如繳罰鍰、拆除違建)而當事人不履行時,行政機關不需要先去法院起訴,即可依《行政執行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手段:包括查封拍賣財產(公法上金錢給付)或直接拆除、代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行政處分與一般民事契約最大的不同點在於其具備「自力執行性」。
定義: 當行政處分下達了「命當事人履行義務」(如繳罰鍰、拆除違建)而當事人不履行時,行政機關不需要先去法院起訴,即可依《行政執行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手段:包括查封拍賣財產(公法上金錢給付)或直接拆除、代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注意: 並非所有處分都有執行力,只有「確認處分」或「形成處分」通常不具備執行力,只有「下命處分」才有。
4. 確認效力 :
定義:指行政處分中,對特定的法律關係或事實狀態(如國籍、土地界限、身分資格)所做的認定,對相關人產生法律上的拘束。
特點:通常不涉及要求人民「做某事」,而是確認「某種狀態存在」。一旦確認,行政機關與當事人都受此認定約束。
範例:役男體位判定、國家考試及格證書、土地所有權的登記確認。
題目:國立大學核發畢業證書,本身是一個行政處分(確認該學生具備學位資格)。
考選機關在審查報名資格時,不能自己去重新鑑定該考生是否真的符合畢業資格。只要那張畢業證書(行政處分)合法有效且未被撤銷,考選機關就必須「尊重」這個已經存在的法律狀態,並將其作為准予報名的「前提要件」。
這種「一個行政處分的內容,成為另一個機關處分的前置要件或基礎」的現象,正是構成要件效力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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