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行政機關改正誤寫或誤算之公文的行為,但未觸及原決定之核心內容者,係屬於行政處分之:
(A)撤銷
(B)廢止
(C)更正
(D)添加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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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101), C(13184), D(181), E(0) #241992
統計: A(141), B(101), C(13184), D(181), E(0) #241992
詳解 (共 5 筆)
#512635
| 第 101 條 |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 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 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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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813
撤銷: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就已發生效力之行政處分,因其具有撤銷原因,由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或依職權予以撤銷而使該處分失效。 廢止:係指就原已成立生效之無瑕疵行政處分,因法律、政策或事實上之原因而予以廢棄,原處分機關使該處分失效。
附款: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附款: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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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7073

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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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921
筆記摘要:
- 行政法第101條 - 關於行政處分的更正:
- 如果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算或其他明顯錯誤,處分機關可以隨時更正,或根據申請來進行更正。
- 更正的程序:
- 更正需要記錄在原來的處分文件和其正本上。如果不能在原文件上記錄,則需要製作一份更正書。
- 通知的義務:
- 一旦完成更正,處分機關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相對人和已知的利害關係人。
第 101 條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 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 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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