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
(A)軍人
(B)立法委員
(C)國立大學校長
(D)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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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1535), C(162), D(237), E(0) #242000

詳解 (共 10 筆)

#1856974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1. 受有俸給文武職公務員軍人、內政部常務次長

2. 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

3. 釋字308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國立大學學務長、國立大學校長

(注意!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是!!!)

4. 地方制度法§84直轄市長、縣()長、鄉(鎮、市)長  地方民選行政首長

 

其他不適用

1.民選公職人員:村里長、立法委員、民意代表(縣市議會議員、直轄市議會議員)

2.《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15總統國策顧問(無給職)

3. 農會職員、農田水利會職員

 

農會:私法人

農田水利會:公法人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農田水利會會長各級專任職員,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惟其待遇係由會費支應,並未依法受有俸給 ;再者,農田水利會之組織,其性質係屬人民法團,而非公營事業機關因此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尚非「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題目對照: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 
(A)軍人

(B)立法委員

(C)國立大學校長

(D)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

97 年 - 097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三等#5989  答案B
-

下列人員,何者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A)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 

(B)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 

(C)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D)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101 年 - 原民四等-行政法#9288 答案B
-

下列何人非屬公務員服務法所指之公務員? 
(A)某國民中學教務主任 

(B)某縣縣長 

(C)內政部常務次長 

(D)總統府國策顧問

102 年 - 102原民四等【行政法概要】#12658  答案D

-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 
(A)縣議員

(B)農會職員

(C)農田水利會職員

(D)國立大學學務長

102 年 - 102地方四等#13933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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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28508
以「受有俸給─跟政府領薪水」為要件

立委無受有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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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140067

1.  務員適用

(1)受有奉給文、武職(軍人)          

(2)公營事業人員                   ex.董事長、經理、監察人

(3)教師兼任 行政職

(4)地方行政首長                     PS.沒有民意代表(立委、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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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09166
第 24 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 之。
13
0
#1209379
立法委員是有給職,但非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領的是歲收
10
0
#3112456
補充 司法院解字2986:委任之公立中小...
(共 6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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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472927

下列何人屬公務員服務法所指之公務員? 
(A)
某國民中學教務主任 (B)某縣縣長 (C)內政部常務次長 (D)總統府國策顧問

102 - 102原民四等【行政法概要】#12658答案:D

公務員服務法具體適用對象

除了公務員服務法

第 24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選項C)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尚有地方制度法

第 84

直轄市長、縣 () 長、鄉 (鎮、市) 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以上列舉之地方民選行政首長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選項B

另外釋字308也提到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校長,除兼行政職務外,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之公務員。(選項A

D.《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五條:「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均為無給職,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前項資政,不得逾三十人;國策顧問不得逾九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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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487
立委領的是費用不是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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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859
Jerry Lu 大一上 (2013/02/07 15:14):55     
大法官釋字第308 號解釋認為,公立學校的教師,係依法「聘任」的人員,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 條所稱之公務員。關於其資格、聘用程序,乃至於救濟問題,係於教育人員任用法及教師法中規範,與一般公務員有別,即所謂「公教分途」,故公立學校教師並非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對象。至公立學校的校長,其並非學校職員,亦非教師法的適用對象,故其權利救濟應循一般之救濟途徑,即訴願、行政訴訟為之。
這樣看起來C選項不是也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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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9683

公務員服務法具體適用對象

受有俸給文武職公務員,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直轄市長、縣 () 長、鄉 (鎮、市)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校長),兼行政職務,屬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

服務於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之職員(含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警察、現役軍()官、依法令從事公務之義務役士兵、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含受有俸給代表民股之董事或監察人,惟不包括純勞工),以及擔任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且受有俸給之官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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