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公寓大廈住戶之權利義務,下列何者正確?
(A)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共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B)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 之行為
(C)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 而為移轉,但設定負擔則可分別為之
(D)於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他住戶專有部分或 約定專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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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3291), C(240), D(328), E(0) #3171326

詳解 (共 9 筆)

#5975361
(A)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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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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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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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173
(A)
公寓 第4條1項: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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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寓 第5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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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寓 第4條2項: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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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寓 第6條1項2款: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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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 第6條1項4款: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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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7949

(A)
公寓 第4條1項: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共用


(B)
公寓 第5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O)


(C)
公寓 第4條2項: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但設定負擔可分別為之。-移轉或設定負擔


(D)
 於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他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方得為之。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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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1255
第 4 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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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1253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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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9918
(A)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共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B)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 之行為
(C)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 而為移轉,但設定負擔則可分別為之 或設定負擔。
(D) 於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他住戶專有部分或 約定專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方得為之 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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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


(D)住戶「不得拒絕」方為正確,因此免經「管理委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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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3359
(A)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共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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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 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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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 而為移轉,但設定負擔則可分別為之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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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於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他住戶專有部分或 約定專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方得為之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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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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