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第三審程序,以下之敘述,何者為非?
(A)關於財產權之第二審判決,方可上訴第三審,身分權之訴訟,不可上訴第三審
(B)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C)上訴第三審法院,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D)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照通常程序所作的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 提起飛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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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7), B(8), C(10), D(58), E(0) #1217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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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6749
A.第464條 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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