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行政罰之特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維持行政秩序為目的
(B)係對未來行為之處罰
(C)係屬不利行政處分
(D)具制裁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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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5492), C(434), D(189), E(0) #1668797

詳解 (共 6 筆)

#2430789

行政罰又稱秩序罰

EX: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遭裁處罰鍰,係屬「行政罰」;

而不在期限內繳納應納稅金等,須另繳交滯納金,則屬「行政執行罰」。

行政罰鍰對於過去已發生之行政違法行為之處罰行政執行罰則係促使義務人履行未來應履行義務之手段。

行政罰鍰與行政執行罰二者皆以行政違法為前提,均係處以相對人一定之金錢給付義務,但行政罰鍰係一行為一罰,受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拘束;而行政執行罰則於義務人仍不履行其義務時,得依法連續處以怠金。


資料來源http://www.wnblf.com/%E8%A1%8C%E6%94%BF%E7%88%AD%E8%A8%9F/%E8%A1%8C%E6%94%BF%E7%BD%B0%E5%92%8C%E5%9F%B7%E8%A1%8C%E7%BD%B0%E6%9C%89%E5%92%8C%E4%B8%8D%E5%90%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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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7522

1.以維持行政秩序為目的:因行政秩序罰具有制裁及防阻繼續違法之效,故常被採用作為維持行政秩序之手段,以達到其目的。

2.以違反行政義務者為處罰之對象:國家為維持行政秩序,基於法律規定,常課以人民一定之行政義務,若違背其應履行之行政義務,有礙於行政秩序之維持,即須施以適當之處罰。

3.以刑罰以外之處罰為手段:行政秩序罰一般由行政機關依行政法規自行認定事實及處罰,故排除刑事法院管轄之刑罰。

4.處罰具制裁性質:針對其違反秩序之行為,基於制裁必要所為之處罰,故具制裁性質。

5.對於過去的行為所為之處罰:行政秩序罰著重於對過去違反行政義務者之處罰,且受處罰者,能否在未來實現其仍未履行之義務,則非其目的。

6.以行政機關為處罰主體:行政秩序罰為行政機關用以維持行政秩序之手段,故應以行政機關為處罰主體。

行政罰與刑罰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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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維持行政秩序為目的:2以違反行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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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罰才是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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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係對未來行為之處罰行政罰鍰係對於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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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8897

行政罰法中「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的概念意涵及法適用上之若干基本問題─「制裁性不利處分」概念之提出 李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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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行政罰、行政制裁或行政秩序罰,無論用語為何,均不脫(亦不能脫)「處罰」的本質,即對違法行為予以法律上的譴責及非難,並以特定之不利益(剝奪生命、自由、財產、名譽)作為違法過犯之「代價」,其目的不外以資警誡,並惕勵改過從善。因此,在功能上,處罰對被處罰者而言,乃是對其過去違法行為的一種「償罪」或「贖咎」(受罰以贖前過)。所謂「行政罰」(行政制裁或行政秩序罰),在作用上亦係針對「過去」的違法(違反行政上之義務)行為之制裁,即以制裁過去之義務違反為主要目的。是以,凡寓有阻止危險之發生,或排除違法之狀態、或督促未來義務履行之目的,在制度取向上,均非屬行政罰(行政制裁或行政秩序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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