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已無法再循通常救濟途徑予以變更或撤銷之行政處分,除別有規定外,即產生形式存續力
(B)行政處分須直到發生形式存續力後,方對相對人及原處分機關產生拘束力
(C)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關於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係行政處分形式存續力之例外
(D)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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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765), C(67), D(92), E(0) #3482020

詳解 (共 6 筆)

#6664534
形式存續力
行政處分不能以訴願或其他行政救濟方式加以變更或撤銷時,產生形式存續力。
形式存續力主要是涉及人民提起行政爭訟問題,
亦即人民無法再以訴願或訴訟方式使行政處分喪失效力時,
行政處分具有形式存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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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存續力
實質存續力係基於法律秩序安定性之考量,
原處分機關亦受到其所為行政處分的拘束
例如,
學生申請獎學金,學校因為本身疏忽,
在申請人不符合條件下,仍為獎學金的許可,
許可為違法行政處分,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原則上不會提起救濟。
事後即使行政機關知悉該處分違法,在行政處分尚未被撤銷前,
其具有實質存續力,學校依然應繼續給予獎學金
學校撤銷給予獎學金之許可後,該許可喪失效力,
學校始無繼續給予獎學金之義務。
同意發給獎學金之行政處分是否喪失效力,涉及行政處分撤銷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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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4423
 (A) 已無法再循通常救濟途徑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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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697
12. 關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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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6275
(A) 已無法再循通常救濟途徑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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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6286
解析各選項如下: ✅ (A) 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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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3449

(A)形式存續力乃係延襲自形式確定力而來,係指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已不得對該行政處分尋求法律救濟時,該處分對之即告確定,故又稱為不可爭力,或不可撤銷力

(B)行政處分一生效即對相對人,原處分機關、其他行政機關或法院產生之拘束力,亦即行政處分就個案之處置,所形成之法律狀況(包括作為、不作為及其他規律事項)應受到相對人、第三人、其他行政機關及法院之尊重。

(C)行政程序法§128規定之「程序的重新進行」為行政處分之形式存續力例外,相當於訴訟上之再審。係指對一個依法已不得請求救濟之處分,請求行政機關重新審查行政處分之合法性,並進而予以撤銷、變更或廢止之制度。

(D)行政程序法§117本文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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