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已無法再循通常救濟途徑予以變更或撤銷之行政處分,除別有規定外,即產生形式存續力
(B)行政處分須直到發生形式存續力後,方對相對人及原處分機關產生拘束力
(C)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關於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係行政處分形式存續力之例外
(D)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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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765), C(67), D(92), E(0) #3482020
統計: A(80), B(765), C(67), D(92), E(0) #3482020
詳解 (共 6 筆)
#6664534
形式存續力
行政處分不能以訴願或其他行政救濟方式加以變更或撤銷時,產生形式存續力。
形式存續力主要是涉及人民提起行政爭訟問題,
亦即人民無法再以訴願或訴訟方式使行政處分喪失效力時,
行政處分具有形式存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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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存續力
實質存續力係基於法律秩序安定性之考量,
原處分機關亦受到其所為行政處分的拘束,
例如,
學生申請獎學金,學校因為本身疏忽,
在申請人不符合條件下,仍為獎學金的許可,
許可為違法行政處分,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原則上不會提起救濟。
事後即使行政機關知悉該處分違法,在行政處分尚未被撤銷前,
其具有實質存續力,學校依然應繼續給予獎學金。
學校撤銷給予獎學金之許可後,該許可喪失效力,
學校始無繼續給予獎學金之義務。
同意發給獎學金之行政處分是否喪失效力,涉及行政處分撤銷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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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3449
(A)形式存續力乃係延襲自形式確定力而來,係指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已不得對該行政處分尋求法律救濟時,該處分對之即告確定,故又稱為不可爭力,或不可撤銷力
(B)行政處分一生效即對相對人,原處分機關、其他行政機關或法院產生之拘束力,亦即行政處分就個案之處置,所形成之法律狀況(包括作為、不作為及其他規律事項)應受到相對人、第三人、其他行政機關及法院之尊重。
(C)行政程序法§128規定之「程序的重新進行」為行政處分之形式存續力例外,相當於訴訟上之再審。係指對一個依法已不得請求救濟之處分,請求行政機關重新審查行政處分之合法性,並進而予以撤銷、變更或廢止之制度。
(D)行政程序法§117本文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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