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下列何者之救濟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A)教師因違反教師法遭聘任學校決定自次一學年起不予續聘
(B)本國人就其外國籍配偶依法申請入境遭駁回處分
(C)教師因體罰學生遭決議解聘且 4 年內不得擔任教師,經主管機關核准
(D)人民依法請求就國有林地中濫墾地訂立租地契約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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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257), C(32), D(584), E(0) #3482030
統計: A(37), B(257), C(32), D(584), E(0) #3482030
詳解 (共 5 筆)
#6973520
公立學校教師遭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由該公立學校依法定程序通知當事人,應係該公立學校依法律明文規定之要件、程序及法定方式,立於機關之地位,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得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A)之「不予續聘」及(C)之「解聘且4年內不得擔任教師,經主管機關核准」,均應以撤銷訴訟救濟之。
(B)提起撤銷訴訟。111年憲判第20
(D)人民依法申請中央或地方機關作成一定內容之行政處分而經駁回者,其救濟方式應為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B)提起撤銷訴訟。111年憲判第20
(D)人民依法申請中央或地方機關作成一定內容之行政處分而經駁回者,其救濟方式應為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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