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不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有關統一發票之規定?
(A)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B)為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C)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者,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
(D)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另處應納稅額五倍罰鍰,不得超過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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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81), C(20), D(14), E(0) #395327
統計: A(16), B(81), C(20), D(14), E(0) #395327
詳解 (共 7 筆)
#835729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 58 條 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
獎辦法;其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百分之三,以資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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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724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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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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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 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 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 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 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 ,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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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726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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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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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 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 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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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72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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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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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元以 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 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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