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公務員之違法失職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同一行為,已受刑罰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B)同一行為,已受無罪之判決者,即不應為懲戒處分
(C)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中者,原則上不停止懲戒之審理程序
(D)同一行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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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2429), C(257), D(527), E(0) #2781983

詳解 (共 7 筆)

#5118093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 同一行為,不受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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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第二項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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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6446

刑懲併行原則

AD可是看成一樣的吧

褫奪公權也是刑罰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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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8261
第 22 條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第 39 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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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1773
(A)同一行為,已受刑罰者,仍得為懲戒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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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866
(D)公務員懲戒法56條受褫奪公權宣告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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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3212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a.b)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
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第39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
(c)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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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d)反面解釋:仍可能受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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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366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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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787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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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58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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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者,仍得為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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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60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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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已受無罪之判決者,即應為懲戒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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