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對於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主觀條件限制,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且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具有實質關聯,係屬於下列何種原則之內涵?
(A)信賴保護原則
(B)比例原則
(C)均權原則
(D)授權明確性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32), B(4650), C(116), D(398), E(0) #2455747
統計: A(432), B(4650), C(116), D(398), E(0) #2455747
詳解 (共 3 筆)
#4808526
12 對於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主觀條件限制,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且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具有實質關聯,係屬於下列何種原則之內涵?
(A)信賴保護原則
(B)比例原則
(C)均權原則
(D)授權明確性原則
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1.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措施,必須有助於達成目的,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2-1.必要性原則另外隱含一項子原則:同樣效果性,如只要求侵害最小卻未考慮需要產生同樣效果,將會導致處分成效不彰,而顯失公允。
3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國家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又稱「衡量性原則」或「衡平性原則」。
補充:但亦有德國學者根據適當性原則,在法學實務上適用性的缺乏,減化為兩個原則的比例原則,並且為了避免混淆,而將狹義比例原則改名為過度禁止原則;不過實際上適當性原則並未消失他的實質,而是成為了必要性原則在適用時的先決條件(意即,若非有助於目的之措施,則無須照必要性原則來衡量,直接可以判斷該法已違背比例原則)。
37
0
#5361890
憲法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為比例原則之依據)
2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