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對於立法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機關之民主正當性,較諸司法機關更能反映當代社會多元價值
(B)涉及國家整體資源配置運用與經濟結構等政策性問題,立法應有較廣泛的形成空間
(C)我國憲政體制係採取代議民主,但亦保障人民有公民投票的權利
(D)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人民與代議士之間的關係,本於契約授權之概念,應限於命令委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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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124), C(113), D(1115), E(0) #2801250
統計: A(84), B(124), C(113), D(1115), E(0) #2801250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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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有自由委任和命令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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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之代表理論
一、國會議員代表理論之種類
委任代表說(mandate theory):
學者稱此為「命令之委任」(imperative mandate),國會議員與選民之間,實具有私法上之委任關係,而此種關係僅存於國會議員和原選舉團體選民之間,並不存在於議員和全體人民之間。
二、我國立法委員之代表理論─採「法定代表說」
憲法第62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憲法第62條之明定,立法院由立法委員組成,為會議制機關,由全體立法委員共同行使立法權;此外,立法委員係由人民選舉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不能僅代表其選區之選民而已。
轉自
https://www.eyebook.com.tw/Article/Detail/45293?lan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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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7295
1059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立法院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由此規定可認為憲法就立法委員與選民的關係係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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