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憲法第 167 條第 2 款規定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或補助。僑民甲長期於
非洲國家從事華語教育,成績優良,甲依上述規定請求國家補助。關於甲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憲法第 167 條第 2 款規定,甲有給付請求權
(B)依憲法第 167 條第 2 款規定,國家有給付義務
(C)甲得要求只要補助,不要獎勵
(D)甲不得直接依上述憲法規定請求國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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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3), B(1165), C(331), D(2982), E(0) #2823641
統計: A(1603), B(1165), C(331), D(2982), E(0) #2823641
詳解 (共 10 筆)
#5266823
憲法看得到吃不到
只是一個原則
不能當作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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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8120
憲法只規定的原則,其他細節性內容,需要另訂法規命令,或者是依法授權的規則還是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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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3683
居然出到一模一樣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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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5093
想請問C選項的問題出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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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5786
國家只有予以獎勵或補助的權利,沒有義務,人民也不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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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8070
第 167 條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 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 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 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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