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種規定屬於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主觀條件之限制?
(A)禁止非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
(B)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C)曾犯搶劫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D)記者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統計: A(1831), B(861), C(3085), D(688), E(0) #2823635
詳解 (共 10 筆)
禁止非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職業選擇自由客觀限制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職業執行自由限制
曾犯搶劫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職業選擇自由主觀限制
記者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職業執行自由限制
白話來說
主觀條件之限制是指個人的專業能力、資格等等
客觀條件之限制則是指非個人努力可以達到的
比如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不可能會因為超想做按摩業而戳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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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方式選擇自由限制=>經合理公眾利益考慮並符合比例原則,即得以法律或根據法律授權限制之。
=>即執業方式限制者
選擇職業自由=>區分為主觀要件或客觀要件上限制:
選擇職業自由主觀要件=>針對欲從事某職業人士本身應具備資格要件,即執業資格限制
選擇職業自由客觀要件=>指所欲從事職業需求性,依市場需求性而限定營業家數規定;即總量管制的問題或執業總量限制者
109年高考的法學知識第10題為類似題目 該題25樓的摩友有詳細解說
另外B選項應為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 而非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
釋字711:「..系爭規定於藥師不違反前揭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一律禁止藥師於其他處所執行各種不同之藥事業務,未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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ㅤㅤ 角胡麻 大一下 (2020/01/01) 656 ★★職業自由之限制(職業自由「三階層理論」)一、執行職業自由 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限制要有合理的公眾利益 (1)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違反比例原則及工作權,違憲(釋字711) (2)限制中醫師不得以西藥製劑、成藥為人治病之規定,合憲(釋字404) (3)限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與醫院學校等保持一定距離之規定,合憲(釋字738) 二、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限制 針對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保護重大的公益 (1)大陸地區人民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合憲(釋字618) (2)有特定犯罪前科者不得擔任營業小客車駕駛,合憲(釋字584) 三、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限制 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極明顯重大危害重要公共法益才可限制 (1)行業獨占制: 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違反平等權及比例原則,違憲(釋字649) (2)主管機關依所需名額設有報名人數總額上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