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屬於職業自由的主觀資格限制?
(A)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能從事按摩業
(B)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
(C)有特定前科者不得開計程車
(D)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與國民中、小學應保持一定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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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9), B(790), C(2999), D(665), E(0) #2017517

詳解 (共 8 筆)

#3499894

職業選擇自由 主觀條件 : 一個人努力可以改變 → (C)可以選擇不去犯法 

職業選擇自由 客觀條件 : 一個人無法改變 


釋字649號

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
 
釋字584:曾犯特定犯罪者禁止駕駛計程車的規定,係對於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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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68
職業自由主觀限制:可由人民自主決定的。 ...
(共 3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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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926

回五樓,藥師不是主觀也不是客觀喔~

他是執行職業方式的限制

簡單來說就是應以何種時間、地點,方式來執業之限制,不是主客觀限制

這種限制只涉及純粹執行規則,不涉及到職業選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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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5351

總共就三種

職業執行方式        限制(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方式規範)

職業選擇自由主觀限制(努力可以改變)

職業選擇自由客觀限制(非個人努力所達成)

(A)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能從事按摩業(釋字649)->天生就視障,客觀限制
(B)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釋字711)->執行方式限制
(C)有特定前科者不得開計程車(釋字584)->可以選擇不犯罪,主觀限制
(D)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與國民中、小學應保持一定距離(釋字738)->執行方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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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7590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司法院釋字第711號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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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3356
釋字584號「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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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7939
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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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8418
(A)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能從事按摩業→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限制
(B) 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職業執行自由之限制
(D)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與國民中、小學應保持一定距離→職業執行自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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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618362
未解鎖
主觀條件 : 個人施以主觀努力可以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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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私人筆記#5847425
未解鎖
5.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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