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下列關於職業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業獨占制度係屬人民選擇從事特定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B)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係指從事特定職業,非個人努力即可達成之條件
(C)從事職業之方法、時間、地點等事項,係屬職業執行自由之範疇
(D)從事特定職業,個人本身須具備專業能力或資格,係屬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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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8), B(5596), C(169), D(957), E(0) #843377
統計: A(848), B(5596), C(169), D(957), E(0) #843377
詳解 (共 10 筆)
#1097616
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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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995
主觀 → 可靠個人後天努力達成
客觀 → 無法改變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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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1961
釋字第 649 號
關於(C)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B)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D)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而人民選擇職業(B)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A)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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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617
(B)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客觀條件,係指從事特定職業,非個人努力即可達成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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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714
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一)主觀條件→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具備之專業能力or資格,且該等能力or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例如:知識、學位、體能。(二)客觀條件→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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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376531
主觀,是你有的能力。(專業證照阿、專業知識阿、專業技術阿)
客觀,公司要的。(是不是給你們這些有證照的、年輕的,才能夠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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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行業(按摩業)他們來看
你自己觀,來說,我行阿
公司觀,不行,你不是瞎子,你不行,只能蝦子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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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740
主觀-自己有的ABILIT
客觀-很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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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574
釋字第 649 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原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
理由書:第四段
又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業經本院釋字第四0四號、第五一0號、第五八四號、第六一二號、第六三四號與第六三七號解釋在案。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
小結:主觀條件是可經由培養而獲得的能力,客觀條件指從事職業的限制.兩者都要有公益的因素才可以限制(真不懂都需要公益才能限制那分開講兩次~~差別在哪裡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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