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與比例原則未盡相符?
(A)曾犯故意殺人罪經判決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B)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
(C)雇主負擔給付勞工退休金,並以財產刑罰作為強制手段
(D)為水資源之保護目的進行遷村計畫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2), B(1800), C(641), D(239), E(0) #152670
統計: A(252), B(1800), C(641), D(239), E(0) #152670
詳解 (共 6 筆)
#113258
551: 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為憲法第八條、
第十五條所明定,國家為實現刑罰權,將特定事項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其內容須符合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方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
定,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闡釋在案。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立法目的係為肅清煙毒、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
健康,藉以維持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乃以特別法加以規範。有關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該條例之罪者,固亦得於刑法普通誣告罪之外,斟酌立法目的而為
特別處罰之規定。然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未顧及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應以其行為本身
之惡害程度予以非難評價之刑法原則,強調同害之原始報應刑思想,以所誣告罪名反坐,所採措置與欲達成目的及所需程度有失均衡;其責任與刑罰不相對應,罪刑
未臻相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比例原則未盡相符。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通盤檢討修正,以兼顧國家刑罰權之圓滿正確運作,並維護被誣告者之
個人法益;逾期未為修正者,前開條例第十六條誣告反坐之規定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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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790
依司法院釋字第 551 號解釋,某甲栽贓誣陷某乙販賣一級毒品,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對於某甲「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此一規定違憲的主要理由為下列何者?
(A)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B)違反比例原則
(C)違反明確性原則
(D)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公職◆憲法- 101 年 - 101年警察人員考試行政警察人員四等#8440
答案:B
甲誣告別人販毒 成立的是誣告罪 但科刑卻是科販毒罪的刑
誣告其他罪名只是七年以下 誣告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則變成用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特別法) 依該法舊16條 直接死刑或無期徒刑 還外加兩千萬罰金 刑度差距太扯 不符比例原則
所以釋551出來後 16條就刪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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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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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212
A)J584 B)J551 C)J578 D)J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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