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法律規定曾犯特定之罪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職業登記。此一規定係屬於:
(A)對於人民從事工作之方法所為之限制
(B)對於人民從事工作之類型所為之限制
(C)對於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客觀條件之限制
(D)對於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主觀條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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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596), C(714), D(1325), E(0) #183902
統計: A(43), B(596), C(714), D(1325), E(0) #183902
詳解 (共 8 筆)
#851401
那樣解釋只是單純解釋主觀跟客觀的判別方式而已-.-
應該這樣說(主觀):我們不可能讓一個曾經是計程車之狼開計程車,曾經幫搶匪開車的歹徒從事計程車的行業,怕重操舊業。
(客觀):基本上是站在第三人的立場來判斷,沒人知道剛出獄的囚犯是否主觀上有改邪歸正,不穩定且不安全的謊恐。所以採(主觀立場)有點像是,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的概念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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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3499
釋字第584號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乃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人民)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旨在保障乘客之安全,確保社會之治安,及增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與首開憲法意旨相符,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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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68
主觀=自己,客觀=從外在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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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143
釋字第584號(道交條例禁曾犯特定罪者駕計程車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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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761
意思是說可以禁止犯罪人,駕駛營業小客車,不違憲...是這個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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