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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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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基層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概要#4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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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6年 - 96 基層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概要#4383 |
科目:
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6年 - 96 基層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概要#4383
年份:
96年
科目:
公職◆憲法
25法律規定曾犯特定之罪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職業登記。此一規定係屬於:
(A)對於人民從事工作之方法所為之限制
(B)對於人民從事工作之類型所為之限制
(C)對於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客觀條件之限制
(D)對於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主觀條件之限制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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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林勳
B2 · 201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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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主觀:能經自己努力或訓練。如,努力不讓自...
(共 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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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勳
B4 · 2012/03/05
推薦的詳解#281387
未解鎖
人民之職業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故對於從...
(共 6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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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
B8 · 202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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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釋字第584號解釋文節錄→道交條例禁曾犯...
(共 11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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