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釋字第 574 號解釋,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標的金額低於 150 萬元者,不得上訴最高法院第三審。
此舉是否符合憲法關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
(A)符合,立法機關對財產權之限制,本有絕對自由形式空間,不受任何限制,司法機關不應審查
(B)符合,此規定係立法機關斟酌訴訟資源與社會經濟發展,對人民訴訟權所為之合理限制
(C)不符合,此係變相排除訴訟標的金額低於 150 萬元之訴訟當事人,可尋求訴訟救濟之權利
(D)不符合,以訴訟標的 150 萬元區分可否上訴第三審,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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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6185), C(697), D(422), E(0) #2017520
統計: A(113), B(6185), C(697), D(422), E(0) #2017520
詳解 (共 5 筆)
#4528744
擷取自 釋字574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對於有關財產權訴訟上訴第三審之規定,以第二審判決後,當事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是否逾一定之數額,而決定得否上訴第三審之標準,即係立法者衡酌第三審救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事件之屬性,避免虛耗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促使私法關係早日確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所為之正當合理之限制,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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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符合,此規定係立法機關斟酌訴訟資源與社會經濟發展,對人民訴訟權所為之合理限制
?【考前小口訣】
?**「訴訟三審非必須,金額門檻有道理」**
? 大法官肯認:制度設計有其正當目的+合比例限制=不違憲。
❌【為何其他選項錯誤?】
| 選項 | 錯誤點 | 說明 |
|---|---|---|
| (A) | ❌絕對自由錯誤 | 立法機關雖有形成自由,但不得完全排除憲法審查(違憲審查仍適用) |
| (C) | ❌誇大限制效果 | 並未剝奪訴訟權,仍有二審保障,亦非變相排除救濟 |
| (D) | ❌誤引平等原則 | 金額區分為客觀分類,具正當目的與合理關聯,未違平等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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