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我國自 1991 年至 2005 年共經歷七次憲法增修,下列何者為修憲的成果?
(A)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須經人民連署提案
(B)命令或法律有違憲之虞者由大法官進行解釋
(C)正副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提案,憲法法庭審理
(D)各縣市的縣市長及縣市議員,皆改由人民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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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7), B(370), C(1532), D(509), E(0) #2850134

詳解 (共 3 筆)

#5316237

a憲法修正與領土變更案第七次修憲有提到但是應為人民投票複決非提案

b修憲沒有提過,應為憲法本文就有的內容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c第四次修憲內容

d第二次修憲的內容但應改為省長與直轄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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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6946
(A)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須經人民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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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的程序,在第七次修憲(2005年)後已改為:由立法院提出修正案,經公告半年後,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即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此程序係「公民複決」,而非「人民連署提案」,且此一變革確實為2005年第七次修憲的重大成果之一。

補充說明: 第七次修憲另一核心成果為廢除國民大會,將原先由國民大會行使的修憲複決權及領土變更案複決權,改由公民投票直接行使

(B) 錯誤。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限,原本即規定於《憲法》本文第78條及第79條。此乃憲法原本即有的制度設計,並非1991年至2005年間七次修憲所新增的成果。

(C) 正確。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審理機關,經第七次修憲(2005年)進行重大變革。原本屬於國民大會審理的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改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此為第七次修憲之重要成果。

(D) 錯誤。** 地方自治層級中,縣(市)長及縣(市)議員的直接選舉,早於1950年至1951年間即已實施,1950年臺灣首度舉辦第1屆縣市議員選舉,1951年首度舉辦第1屆縣市長選舉。此乃我國實施地方自治之初即已建立之制度,並非1991年至2005年間修憲方創設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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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83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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