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積欠乙 20 萬元的房屋租金遲遲不還,歷經 10 年後,乙才向甲請求給付租金,甲是否可拒絕給付?
(A)可以,因租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只有 5 年
(B)可以,因雙方債權債務關係逾 2 年已消滅
(C)不可以,因租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有 15 年
(D)不可以,因出租人未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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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1), B(250), C(463), D(69), E(0) #2850142
統計: A(1651), B(250), C(463), D(69), E(0) #2850142
詳解 (共 5 筆)
#5384813
20 甲積欠乙 20 萬元的房屋租金遲遲不還,歷經 10 年後,乙才向甲請求給付租金,甲是否可拒絕給付?
歷經 10 年後,乙才向甲請求給付租金給付,已過5年的時效,而產生抗辯權。甲可拒決給付。
民法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抗辯權
民法第144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A)可以,因租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只有 5 年
(B)可以,因雙方債權債務關係逾 2 年已消滅(X)
債權未消滅,而是產生抗辯權。
(C)不可以,因租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有 15 年(X)
可以拒決,租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有 5 年
(D)不可以,因出租人未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X)
可以拒決,租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有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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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3528
補充:阻止租金請求權時效進行(重新起算):出租人請求、承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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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0208
做一個很白癡的總結....
【感謝香如故大大的討論分享,稍微有一點懂了】
結論就是任何"租金性質"的金錢糾紛(不管是有契約無契約),自生消開始起算5年內,如果時程已過沒有訴諸法律或行動,5年後,債務人可以無事一身輕的意思,對吧?
在白話一點:租一個東西,未付錢,只要對方這5年都沒有理你或提其催款,5年以後可以不用付囉!(是這樣...嗎?
還是說任何金錢性質都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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