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積欠乙 20 萬元的房屋租金遲遲不還,歷經 10 年後,乙才向甲請求給付租金,甲是否可拒絕給付?
(A)可以,因租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只有 5 年
(B)可以,因雙方債權債務關係逾 2 年已消滅
(C)不可以,因租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有 15 年
(D)不可以,因出租人未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統計: A(3150), B(489), C(806), D(117), E(0) #2849922
詳解 (共 9 筆)
民法第 125 條(15年消滅時效)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 126 條(5年消滅時效)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 127 條(2年消滅時效)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債權的消滅時效分為二年、五年、十五年
一般的債權消滅時效是15年,譬如契約請求權(EX:借款契約、買賣契約、卡債等)
而一年以下定期給付的債權(EX: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消滅時效較短,各期的時效只有5年。
最短的2年時效,譬如日常消費(EX:旅館住宿費、餐飲費、貨運費、動產租賃的租金(譬如租車)、商人及製造業等供應的商品(譬如到家樂福買牛奶),因為此等債權多發生於日常頻繁的交易,若時效拖長了,除了有無窮無盡的訴訟,也容易因為時間久了舉證不易。
另一種消費則是對專業人士的消費(EX:醫師看診費、律師委任費、會計師、公證人公證費、技師、承攬人等之報酬),都是2年內要趕快行使權利喔!
類題
4.張三向丁七賃屋居住,近年因失業已積欠房租達九個月。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丁七要求張三償還租金的請求權時效是多久?
(A) 二年
(B) 五年
(C) 十年
(D) 十五年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95年 - 95 初等考試_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統計、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公民#3780
答案:B
難度:簡單
31.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穩定,《民法》有「消滅時效」的規定,若權利人經過一定的時間不行使其權利,其權利將會喪失或受到限制。民法中規定的時效最長是幾年?
(A) 5年
(B) 10年
(C) 15年
(D) 20年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0年 - 10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政風:公民#7180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
18.我國民法規定,請求權因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亦即「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若為已知有損害者,消滅時效則為1 年
(B) 所有類型之債權其消滅時效皆為15 年
(C) 消滅時效之規定是為維護法律的安定性
(D) 當事人於時效內主張之權利稱為抗辯權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 -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統計、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電子工程:公民#13892
答案:C
難度:簡單
21.小剛大學畢業後,在公司附近租屋,與房東簽訂租期至民國 105 年。房東在 103 年投資失敗,將小剛所住房子賣給小強。依我國民法之規定,小剛可以如何主張其權利?
(A) 向房屋所在地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訴願
(B) 必須與小強簽訂新的租賃契約,才可繼續居住
(C) 房東售屋之行為影響小剛權益,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D) 依小剛與房東之租賃契約,可繼續居住至租約期滿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3年 - 103 初等考試_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統計、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交通行政、電子工程:公民#14018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
22.阿勇向房東承租房屋,租期一年,但承租三個月後,房東將房屋出售,新屋主於交屋後要求阿勇立即搬離。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新房東為所有權人,阿勇必須搬離
(B) 因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阿勇不必立即搬離
(C) 因租約是與原房東簽訂的,新房東不受約束
(D) 阿勇必須立即搬離,並向原房東求償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4年 - 104 司法、國家安全情報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各組:公民#24737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
不動產租金請求權消滅時效→5年
動產租金請求請求權消滅時效→2年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