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人民不服警察機關所為的申誡、罰鍰、沒入等處分,其救濟途徑為何?
(A)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
(B)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
(C)向地方法院普通庭提出抗告
(D)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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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 B(2109), C(369), D(2130), E(0) #2939534
統計: A(324), B(2109), C(369), D(2130), E(0) #2939534
詳解 (共 10 筆)
#552607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6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視警察轄區及實際需要,分設簡易庭及普通庭。
第55條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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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8677
速解:公法爭議非行政法院管轄
- 政黨違憲解散事件。
- 選舉(罷免)訴訟: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
-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簡易庭),以法官1人獨任行之。
- 律師懲戒事件。
- 刑事補償事件。 ~地方法院管轄;軍法案件,由地方軍事法院管轄。
- 國家賠償事件。但如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則行政法院有審判權。
- 公務員懲戒事件。
- 依法官法所規定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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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7280
社維法
第 43 條
第 43 條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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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8051
這題好偏法大
法大有教 又錯了
罰鍰 申誡是B選項
如果是勒令歇業 拘留是向地院合議庭 提抗告
法大有教 又錯了
罰鍰 申誡是B選項
如果是勒令歇業 拘留是向地院合議庭 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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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9705
乾脆這科改成法學緒論算了 考這什麼鳥題目 這科是公民 不是法緒 出題老師是有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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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833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3條 第2項 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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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6560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人民不服警察機關所為的申誡、罰鍰、沒入等處分,其救濟途徑為何?
(A)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
(B) 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
(C) 向地方法院普通庭提出抗告
(D) 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明異議
警察機關(處分):罰鍰、沒入、申誡 → 不服處分,向地方法院簡易庭 → 異議(簡易庭的裁定,不得再提抗告) 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 → 不服裁定,向地方法院普通庭 → 抗告(普通庭的裁定,不得再提抗告)
警察機關(處分):罰鍰、沒入、申誡 → 不服處分,向地方法院簡易庭 → 異議(簡易庭的裁定,不得再提抗告) 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 → 不服裁定,向地方法院普通庭 → 抗告(普通庭的裁定,不得再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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