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人民不服警察機關所為的申誡、罰鍰、沒入等處分,其救濟途徑為何?
(A)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
(B)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
(C)向地方法院普通庭提出抗告
(D)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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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 B(2109), C(369), D(2130), E(0) #2939534

詳解 (共 10 筆)

#552607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6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視警察轄區及實際需要,分設簡易庭及普通庭。
             
第55條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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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8677

速解:公法爭議行政法院管轄

  1. 政黨違憲解散事件。
  2. 選舉(罷免)訴訟: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
  3.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簡易庭),以法官1人獨任行之。
  4. 律師懲戒事件。 
  5. 刑事補償事件。  ~地方法院管轄;軍法案件,由地方軍事法院管轄。
  6. 國家賠償事件。但如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則行政法院有審判權。
  7. 公務員懲戒事件。
  8. 依法官法所規定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懲戒法院職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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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049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5 條 被處罰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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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7280
社維法
第 43 條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四十五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抗告期間為五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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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8051
這題好偏法大
法大有教 又錯了
罰鍰 申誡是B選項
如果是勒令歇業 拘留是向地院合議庭 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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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9705

乾脆這科改成法學緒論算了  考這什麼鳥題目  這科是公民  不是法緒 出題老師是有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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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299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8 條 受裁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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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833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3條 第2項 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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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6560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人民不服警察機關所為的申誡罰鍰沒入等處分,其救濟途徑為何?
(A)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
(B) 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
(C) 向地方法院普通庭提出抗告
(D) 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明異議

警察機關(處分):罰鍰、沒入、申誡 → 不服處分,向地方法院簡易庭 → 異議(簡易庭的裁定,不得再提抗告) 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 → 不服裁定,向地方法院普通庭 → 抗告(普通庭的裁定,不得再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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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8200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人民不服警察機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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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5 筆)

私人筆記#4326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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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人民不服警察機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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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383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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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107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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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人民不服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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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84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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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 警察機關做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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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69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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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B)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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