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權利不得讓與或繼承?
(A)公開演出權
(B)公開傳輸權
(C)公開發表權
(D)公開播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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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0), B(417), C(3026), D(170), E(0) #2939535

詳解 (共 5 筆)

#5530334

著作權法第 21 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著作人格權包括:

  • (1)公開發表權 15:決定是否要公開您的著作
  • (2)姓名表示權 16:決定要不要以及要怎樣在著作上標示您的姓名
  • (3)同一性保持權 17,或稱「禁止不當變更權」、「禁止醜化權」:要預防當著作或其重製物流通在市場上時,有人以變更、扭曲、竄改的方式,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並可能導致創作人的名譽遭受損害。

著作財產權包括:

  • 重製權:指所有可能想像得到的,直接或間接、永久或短暫的複製行為。
  • 改作權:指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而不計較改作的方式。
  • 編輯權:指著作權人有權決定自己的著作是否要被選擇或編排在他人的編輯著作中。
  • 出租權:將著作出租予他人,供他人閱覽、使用等。
  • 散布權:將實體的著作重製物的所有權連同重製物移轉讓與給第三人的權利。 
  • 公開播送權:限於「廣播系統(broadcast)」,包括像無線電視台、有線電視、廣播電台、衛星電視台等。若不是屬於「廣播系統」,例如網路,則不包含在公開播送權的範圍。也有學者說這是一種單方對不特定觀眾聽眾為特定時間播放的公開權利,超過特定的時間,觀眾或聽眾就無法再透過該播送取得著作內容。
  • 公開傳輸權:是指透過網路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也有學者認為這是一種放在特定傳播媒介上,讓觀眾聽眾或對方可以視自己需求隨時到該媒介上取用著作內容的公開權利。 
  • 公開口述權(語文著作):將語文著作對公眾進行演講、朗讀的權利。 
  • 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針對視聽著作,將視聽著作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之一定場所傳達著作內容的權利。 
  • 公開演出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的權利。 
  • 公開展示權(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指將尚未發行公開的美術或攝影著作,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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