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警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B)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警察」,係指形式意義的警察
(C)警察法第 9 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D)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僅指組 織法上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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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40), C(30), D(848), E(0) #2937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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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0715
釋字588號解釋文第4段:憲法第八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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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並非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均屬之,是以行政執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關於拘提、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之規定,核與憲法前開規定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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