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3.下列有關「警察」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B)《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警察」,係指形式意義的警察
(C)《警察法》第 9 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D)《警察法》第 9 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係指廣義的警察
(E)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係指組織
法上的警察
統計: A(3231), B(2920), C(2688), D(1031), E(579) #1999437
詳解 (共 7 筆)
V(A)《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I.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II.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III.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主管長官:
警察局長、總隊長、副局長、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警察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長、保安警察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長、婦幼隊隊長、少年隊隊長、捷運警察隊隊長、通信警察隊隊長、連江縣警察所所長、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1、2警官大隊大隊長、保安警察總隊大隊長、港務警察總隊大隊長
V(B)《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警察」,係指形式意義的警察
正確
V(C)《警察法》第 9 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10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I. 本法 (警察法) 第9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
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由縣(市) 政府為之。
二、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
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
四、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
五、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
六、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
七、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指其他有關警察業務。
II. 前項第3款協助偵查犯罪及第6款有關警察業務事項,警察執行機關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
(D)《警察法》第 9 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係指廣義的警察
狹義
(E)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係指組織法上的警察
包含:
1.作用法、廣義警察
2.實定法、狹義警察
【廣義】的警察:釋字588、憲法第8條、功能上、作用法上、【學理上】、【實質意義】的警察。
【狹義】的警察:【法定上】、【實定法上】、【組織法上】、【形式意義】、形式上的警察、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警察法 第 9 條)。
例如: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 條,所稱警察人員,指依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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