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其保存與保管之規定何者錯誤?
(A)在總會計至少保存二十年
(B)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十年
(C)在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存五年
(D)其屆滿各該年限者,在總會計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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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5), C(25), D(542), E(0) #148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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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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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計部分不得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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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第 84 條 

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在總會計至少保存二十年;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十年;在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存五年。
其屆滿各該年限者,在總會計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得移交文獻機關或其他相當機關保管之;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應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之。
但日報、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之保存期限,得縮短為三年。 前項保存年限,如有特殊原因,得依前項程序縮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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