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在物權法定原則下,關於各種物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以不動產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 有未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 分得之不動產,得請求為抵押權登記
(B)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出租於 他人
(C)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但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D)袋地通 行權,其主要目的,不僅專為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係,且在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 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不容袋地所有人任意預為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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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91), C(75), D(250), E(0) #152855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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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物權編首重於物的經濟上利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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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8039
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947號民事判例:「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通行權,其主要目的,不僅專為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係,且在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不容袋地所有人任意預為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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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以不動產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得請求為抵押權登記
§824Ⅲ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824-1Ⅳ
前條第3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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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出租於他人。
§850-5Ⅰ
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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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但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853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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