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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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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20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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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7年 - 9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20799 |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7年 - 9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20799
年份:
97年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12. 有事實足以認定兒童及少年之財產權益有遭受侵害之虞者,主管機關的處置措施,不包括:
(A)得請求法院就兒童及少年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
(B)指定或改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人任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之方法
(C)得指定或改定受託人管理財產之全部或一部
(D)裁定確定前,主管機關不得代為保管兒童及少年之財產,以免滋生疑義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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