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兒童及少年需緊急安置時,其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A)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規定緊急安置時,得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
(B)緊急安置不得超過 48 小時,非 48 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
(C)繼續安置以 2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D)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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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1), C(11), D(131), E(0) #799270
統計: A(50), B(11), C(11), D(131), E(0) #799270
詳解 (共 1 筆)
#1049613
(A)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
(B)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
(C)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B)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
(C)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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