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其內容不包括:
(A)處遇計畫之執行程序
(B)司法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計畫之執行機關(構)、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
(構)間之連繫及評估制度
(C)執行機關(構)之資格
(D)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負責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推動、發展、協調、督導及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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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10), C(107), D(16), E(0) #799279
統計: A(152), B(10), C(107), D(16), E(0) #799279
詳解 (共 6 筆)
#1659539
| 第 54 條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其內容包括下列 各款: 一、處遇計畫之評估標準。 二、司法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計畫之執行機關(構)、加害人處遇 計畫之執行機關(構)間之連繫及評估制度。 三、執行機關(構)之資格。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負責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推動、 發展、協調、督導及其他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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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000
二、本規範所稱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並設有精神科門診或精神科病
房者。
(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者。
(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藥癮戒治醫療機構。
(四)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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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001
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受過家庭暴力防治相關訓練之下列
人員,組成相對人評估小組(以下簡稱評估小組),辦理相對人有無
接受處遇計畫必要及其建議之評估:
(一)精神科專科醫師。
(二)心理師。
(三)社會工作人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觀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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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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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227
這在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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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697
一、處遇計畫之評估標準。
二、司法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計畫之執行機關(構)、
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間之連繫及評估制度。
三、執行機關(構)之資格。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負責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推動、發展、協調、督導及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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