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有關國民年金法所定保險費負擔,何者有誤?
(A)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B)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C)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
(D)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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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220), C(33), D(25), E(0) #799287

詳解 (共 1 筆)

#1049618
(B)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 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 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 )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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