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未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而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郵簡為營業者:
(A)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B)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D)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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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nnnnnn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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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12.未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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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改題目「其他具有通訊性質文件」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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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12.未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而...
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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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郵政不得私營原則)§40二十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