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詐欺集團車手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冒名或以假名向金 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且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應如何處罰之?
(A)處三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B)處五 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C)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D)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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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75), C(2011), D(131), E(0) #2068038

詳解 (共 3 筆)

#3957003
洗錢防制法 第 15 條 收受、持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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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1720
第 15 條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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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0968
洗錢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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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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