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詐欺集團車手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且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應如何處罰之?
(A)處三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B)處五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C)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D)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A)處三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B)處五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C)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D)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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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58), C(2095), D(204), E(0) #2320476
統計: A(52), B(58), C(2095), D(204), E(0) #2320476
詳解 (共 2 筆)
#4559939
第 15 條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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