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有關洗錢犯罪之追訴,係透過不法金流流動軌跡,發掘不法犯罪所得,經由洗錢犯罪追訴遏止犯罪誘因。故洗錢犯罪之追訴,依洗錢防制法第 4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特定犯罪本身經有罪判決確定,為唯一認定方式
(B)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C)僅以特定犯罪本身經有罪判決確定,方能發動洗錢犯罪之追訴
(D)特定犯罪本身尚未經有罪判決確定前,不得為洗錢犯罪之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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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2351), C(126), D(234), E(0) #2320478
統計: A(72), B(2351), C(126), D(234), E(0) #2320478
詳解 (共 3 筆)
#4789697
洗錢防制法第 4 條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所得,指犯第三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前項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前項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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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3016
有連結就算特定犯罪(一般犯罪)--罰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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