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下列何種情形是民眾搭乘捷運系統所禁止之行為?
(A)在桃園大眾捷運系統車廂內吃水果,抽煙、嚼食口香糖、喝礦泉水及吃雞排。
(B)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
之座椅,不聽勸阻。
(C)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D)以上皆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 B(0), C(0), D(184), E(0) #1022897
統計: A(6), B(0), C(0), D(184), E(0) #1022897
詳解 (共 2 筆)
#3808787
<大眾捷運法>
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進
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
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
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
、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
、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而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
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十四、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
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
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
0
0
#1576002
真的非常陷阱⋯⋯小心別粗心了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