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下列何者為定著物?
(A)根深蒂固的百年老樹
(B)臨時鋪設之輕便軌道
(C)貨櫃屋
(D)屋頂尚未完工之房屋,但已足避風雨且達經濟上使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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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 B(28), C(8), D(841), E(0) #561194
統計: A(230), B(28), C(8), D(841), E(0) #561194
詳解 (共 7 筆)
#852532
(A)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232號判例:「...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依民法第66條第2項之規定,為土地之構成部分,與同條第1項所稱之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者不同...」,故樹木非定著物
(B)釋字第93號:「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選項B為臨時敷設之輕便軌道,應屬動產
(C)定著物具有獨立性、固定性、永久性,貨櫃屋或可移動,非屬之
(D)63.12.03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凡屋頂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其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者,即屬土地之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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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9171
溫室、魚塭、高架道路、橋樑因為有獨立價值,是定著物。
馬路、水井、水溝、地下道、植物則為土地之構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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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兩旁的T霸(兩側廣告物)顯然非土地之出產物,而且因為具有獨立之經濟價值,是獨立之物,且因其非為臨時性之設施,應屬定著物。其屬性上應為不動產,而非土地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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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著物與動產的區別在於是否「繼續、固定密切附著於土地」所以臨時工寮、預售展示中心不是定著物,路邊的簡易檳榔攤、貨櫃屋也不是定著物。
運木材、甘蔗、礦石所鋪設的輕便軌道呢?要看是否為臨時鋪設或將持續一段時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93號解釋文認為:「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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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747
樹木是土地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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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470
有關「物」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土地出產物分離所收穫之果實,其所有權不當然歸屬土地所有人
(B)違反法令建造之房屋,只要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仍為不動產
(C)臨時鋪設之輕便軌道,因其已固定於土地上,故為定著物
(D)非屬同一人所有之物,不可能發生主物從物關係
民法總則&債篇&物權- 101 年 - 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8973答案:C
A.第 70 條 (孳息之歸屬)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C.輕便軌道,因其已固定於土地上,故為定著物,屬不動產。但若為「臨時舖設」者,為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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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7522
定著物具有獨立性、固定性、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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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145
根深蒂固的百年老樹>>>這個算是〝未分離前之土地出產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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