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有關「物」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土地出產物分離所收穫之果實,其所有權不當然歸屬土地所有人
(B)違反法令建造之房屋,只要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仍為不動產
(C)臨時鋪設之輕便軌道,因其已固定於土地上,故為定著物
(D)非屬同一人所有之物,不可能發生主物從物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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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30), C(404), D(100), E(0) #376966

詳解 (共 10 筆)

#796423
輕便軌道,因其已固定於土地上,故為定著物,屬不動產。
但若為「臨時舖設」者,為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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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0670

給9F:

縱使是違建,只要達到實務認為的要件,就是不動產。因為實務沒有給不動產加上非違建的要件。

參考最高法院63年第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 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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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202
有誤請指正:
給3F,這題A選項的答案是,原則上果實為自然孳息,歸土地所有人,但例外於落於鄰人之地時,歸鄰人。

參考法條:
民法798條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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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245
大法官釋字93號(節錄):「輕便軌道除係臨時鋪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應認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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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1664

給7F:

主物從物定義,原則上同屬一人,例外則不。
參照民法68I但書「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 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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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0674

之前老是被莫名其妙的人按下負評,真的不想回答了,但看到大家問問題,還是忍不住答一下。
如果認為我答得不好,可以在底下告訴我,但不附理由亂按負評,那以後就真的不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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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931
輕便軌道除係臨時鋪設者外應認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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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7220
請問B呢?
(共 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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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479
第 70 條 (孳息之歸屬)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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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496
是否有高手能協助了解A之出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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