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民法第 66 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此對不動產之解釋為:
(A)立法解釋
(B)當然解釋
(C)體系解釋
(D)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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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47), B(190), C(64), D(36), E(0) #387357
統計: A(2747), B(190), C(64), D(36), E(0) #387357
詳解 (共 2 筆)
#605056
用法律規定的解釋,就是立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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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424
當然解釋:
係指法律條文雖未明白規定,但根據當然的事理,可以因而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適用範圍之內,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例如刑法第二六二條第一項規定:「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處的「吸食」即應包括吞食,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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