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甲趁其父親外出,竊取其父親之手錶,然後將該手錶出賣予乙並交付之,且乙並知曉該錶為甲所竊其父親之手錶。甲對該手錶處分行為之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統計: A(404), B(625), C(490), D(2153), E(0) #387362
詳解 (共 10 筆)
(修正)
第118條(無權處分)
無權利人(甲)就權利標的物(手錶)所為之處分(賣&交付丙),經有權利人(父親)之承認始生效力。
甲趁其父親外出,竊取其父親之手錶,然後將該手錶出賣予乙並交付之,且乙並知曉該錶為甲所竊其父親之手錶。甲對該手錶處分行為之效力如何? (A)有效(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債權行為,發生在甲、乙之間,契約有效成立 物權行為 ---------------------------------------------------------------(以上為標準的民法118)
延伸
(948破118) 但為善意受讓者,處分有效 (2)若乙為善意,則根據民法948,乙為善意取得,即乙取得手錶的所有權 |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949破948)
(3)如為善意受讓者,但權利人因被竊,權利人兩年內得請求回復
第949條(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之回復請求)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950破949)
(4) 如善意受讓者是在公開場合買受,但權利人因被竊,兩年內得請求回復其物並償還價金
第950條(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回復請求之限制-公開場所買得)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就他人之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如以他人名義為處分則屬於「無權代理」。
效力:
1.有權利人承認則有效,不承認則不生效力:經有權利人之承認,無權處分之行為溯及於處分時,自始有效。
2.無權處分人為處分後取得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
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受影響。
若數處分行為相牴觸時,以最初的處分為有效。
【A】甲將電腦借乙使用,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將該電腦賣與不知情的丙並交付之,則:
(A)A丙取得該電腦所有權
(B)B甲得撤銷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
(C)C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D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不生效力
(B)無效(X)
(C)得撤銷(X)
(D)效力未定(O;此為無權處分)
民法 第 118 條 (無權處分)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民法 第 948 條 (善意受讓)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還是偷自己家裡東西不算偷竊?